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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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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第 一 章 總則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6 條
最新修正:
2022-09-14
條文全文
本規則所稱毒性氣體,指丙烯腈、丙烯醛、二氧化硫、氨、一氧化碳、氯、氯甲烷、氯丁二烯、環氧乙烷、氰化氫、二乙胺、三甲胺、二硫化碳、氟、溴甲烷、苯、光氣、甲胺、硫化氫及其他容許濃度在百萬分之二百以下之氣體。 前項所稱容許濃度,指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規定之容許濃度。
第 5 條
第 7 條
相關函釋
2001-04-11
(90)台勞安二字第 0012995 號
有關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六條所稱毒性氣體與非毒性氣體混合之高壓 氣體,該混合氣體是否為毒性氣體之認定疑義
1997-11-28
(86)台勞檢二字第 050934 號
有關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檢查基準所稱之毒性氣體,係指高壓氣體勞工安全 規則第六條所定之毒性氣體
1989-06-07
(78)台勞檢二字第 12785 號
釋復有關內容物為氯乙稀之壓力容器其安全閥所排出之氣體於竣工檢查時 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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