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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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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第 四 章 團體協約之效力
團體協約法 第 20 條
最新修正:
2015-07-01
條文全文
團體協約有約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事項者,對於其事項不生前三條之效力。 團體協約關係人違反團體協約中不屬於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時,除團體協約另有約定者外,適用民法之規定。
第 19 條
第 21 條
相關函釋
1998-04-02
(87)台勞資二字第 012327 號
台灣杜○股份有限公司與其產業工會所簽團體協約條文內容因雙方解釋疑 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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