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團體協約法
›
第 19 條
第 四 章 團體協約之效力
團體協約法 第 19 條
最新修正:
2015-07-01
條文全文
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件,當然為該團體協約所屬雇主及勞工間勞動契約之內容。勞動契約異於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者,其相異部分無效;無效之部分以團體協約之約定代之。但異於團體協約之約定,為該團體協約所容許或為勞工之利益變更勞動條件,而該團體協約並未禁止者,仍為有效。
第 18 條
第 20 條
相關函釋
2025-12-16
勞動條 2字第 1140149242 號函
勞動部就事業單位之全勤訂有獎金制度原則,涉及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 規則、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團體協約法相關規定,及勞工依法請普通傷病假 ,雇主扣發全勤獎金應合理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相關說明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