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團體協約法
›
第 24 條
團體協約法
第 24 條
第 四 章 團體協約之效力
條文內容
團體協約當事團體,對於違反團體協約之約定者,無論其為團體或個人為本團體之會員或他方團體之會員,均得以團體名義,請求損害賠償。
相關函釋
1997-06-23 (86)台勞資二字第 025286 號
團體協約如確已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認可在案,其效力不受事業單位 有否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之影響
← 第 23 條
第 25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