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團體協約之效力

團體協約法 第 25 條

條文全文

團體協約當事團體,得以團體名義,為其會員提出有關協約之一切訴訟。但應先通知會員,並不得違反其明示之意思。 關於團體協約之訴訟,團體協約當事團體於其會員為被告時,得為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