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團體協約之存續期間

團體協約法 第 30 條

條文全文

團體協約當事人及當事團體之權利義務,除團體協約另有約定外,因團體之合併或分立,移轉於因合併或分立而成立之團體。 團體協約當事團體解散時,其團體所屬會員之權利義務,不因其團體之解散而變更。但不定期之團體協約於該團體解散後,除團體協約另有約定外,經過三個月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