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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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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第 五 章 團體協約之存續期間
團體協約法 第 29 條
最新修正:
2015-07-01
條文全文
團體協約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者,其工作於三年內尚未完成時,視為以三年為期限簽訂之團體協約。
第 28 條
第 3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