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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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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第 六 章 罰則
團體協約法 第 32 條
最新修正:
2015-07-01
條文全文
勞資之一方,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資之一方,未依前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者,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31 條
第 33 條
所屬主題
勞資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