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目錄
- 第 1 條 為保障外送員、消費者、合作商家之權益及管理外送平臺業者,以衡平各方權利義務關係,特制定本法。 前項所定權益保障及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但外送平臺業者
-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業務時,由各該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員: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從業人員。 二、外送平臺業者:指經營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之平臺,提供合作商家販賣商品或消費者購買商品
-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公告之。 前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包括報酬計算與給付方式
- 第 5 條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該筆訂單外送服務期間依比例換算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之一點二五倍,且不得低於新臺幣四十五元之保障金額。 前項每筆訂單基本報酬
- 第 6 條 外送平臺業者於提供訂單予外送員時,應明確告知訂單之預估報酬、取送商品地點及其他相關重要資訊。
- 第 7 條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期間,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刑法、交通法規、食品安全衛生法規或外送服務契約,且情節重大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
- 第 8 條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臺業者於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臺業者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本法
- 第 9 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申訴制度,提供外送員進行申訴: 一、報酬金額、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二、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對外送員不利決定。 三、外送員與合作商家或消費者就外
- 第 10 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依下列規定,為已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一、保險契約期間: (一)團體傷害保險:外送服務契約有效期間
- 第 11 條 外送平臺業者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二、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外送員拒絕接單或選擇下線休
- 第 12 條 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由其所屬職業工會或由本人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其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 第 13 條 交通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間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 第 14 條 經濟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擬訂契約範本,並公告之。 前項契約範本,應包括商品提供及價格、收取服務及運送費用金額或比例、貨款結算與支
- 第 15 條 外送平臺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之地區,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 第 16 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度,以保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權益。 交通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訂定個人資料
- 第 17 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外送員人數、外送服務期間、上線期間及報酬等相關資訊。
- 第 18 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消費者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物。 二、商品之價格、服務費或運費。 三、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情形。 四、外送平臺業者取消訂
- 第 19 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合作商家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外送合作契約。 二、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 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四、其與合作商家間
- 第 20 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外送員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外送服務契約。 二、外送服務期間。 三、上線期間。 四、停權、依第七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及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送
- 第 21 條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於事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
- 第 22 條 外送平臺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一定時數之職業安全衛生、交通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 外送平臺業者每年應要求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至少完成一定時數之教育訓練。 前
- 第 23 條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因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時,外送平臺業者應依通知改善期內完成實施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於完成講習前,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 第 24 條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由交通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
- 第 25 條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 第 26 條 外送平臺業者將外送服務業務委託予第三人,並由其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者,該第三人適用第四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及其罰則規定。 前項第三人與外送員間
- 第 27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第 28 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