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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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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法律
職工福利金條例 第 13 條
最新修正:
2015-07-01
條文全文
對於職工福利金有侵佔或其他舞弊情事者,依刑法各該條之規定,從重處斷。
第 12 條
第 13-1 條
相關函釋
1996-10-08
廢 (85)台勞福一字第 136046 號
已廢止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任期屆滿委員會帳冊未辦移交疑義
1992-05-21
(81)台勞福一字第 12427 號
職工福利委員會主任委員對於福利金之保管、監督與運用應承擔責任
1964-09-19
臺內勞字第 151856 號
有關職工福利社業務員違反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侵占職工福利金之失職 行為,應依刑事法規論處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