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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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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法律
職工福利金條例 第 12 條
最新修正:
2015-07-01
條文全文
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處負責人以五百元以下罰鍰。
第 11 條
第 13 條
相關函釋
1968-03-12
臺內勞字第 2667 號
有關廠礦企業違反福利金條例處以罰鍰而拒不繳納者,經內政部與司法行 政部及有關機關會議研商後,在罰鍰執行辦法修訂前,應由主管機關依有 關法令加強執行
1962-05-01
臺內勞字第 1053 號
港務局既已適用職工福利金條例,舉辦勞工教育自應適用勞工教育實施辦 法
1959-04-20
臺內勞字第 06248 號令
釋職工福利金條例第六條所指負責人疑義
1955-03-03
臺內勞字第 62312 號
有關職工福利金條例第 11、12 條罰鍰,如受罰人不繳納,得訴請主管法 院依法辦理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