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職工福利金條例
›
第 5 條
法律
職工福利金條例 第 5 條
最新修正:
2015-07-01
條文全文
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其組織規程由勞動部訂定之。 前項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工會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依第三條規定辦理之福利事業,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 4 條
第 6 條
相關函釋
2021-04-28
勞動福一字第 1100056281 號函
職工福利委員會如本於自主原則,訂定相關規範,同意留職停薪工繼續繳 納福利金時,該職工享有職工福利委員會所辦理之職工福利措施,尚無不 可
1998-02-21
廢 (87)台勞福一字第 007000 號
已廢止
修正「職工福利金動金動支比率」
1994-05-18
(83)台勞福一字第 36240 號
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必將帳目收支及年度決算送工會監事會審查 附 註:文中提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5 條規定,現修正為職 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18 條
1986-09-12
臺內勞字第 442458 號
福利金條例相關法令,並無每年三節發放「獎金」之規定
1985-09-03
廢 臺內勞字第 343994 號
已廢止
事業單位業務消滅後所存之福利金應以公平合理之原則發給原有職工
1985-08-31
臺內勞字第 340398 號
累積結存之福利金提經委員會通過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動用
1984-11-30
臺內勞字第 273540 號
事業單位業務消滅處置所存之福利金包括不動產 附 註:文中提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3 條規定,現為職工福 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16 條
1983-06-24
臺內勞字第 163291 號函
廠礦企業已設立福利會依法辦理職工福利事業而未向主管機關登記,如申 請登記時可同意辦理
1982-06-17
廢 (71)台內勞字第 91452 號
已廢止
(未附要旨)
1982-04-28
臺內勞字第 84660 號
職工福利社註銷登記後仍繼續違法營業,社政主管機關得通知有關單位依 法處理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