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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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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法律
職工福利金條例 第 7 條
最新修正:
2015-07-01
條文全文
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其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由主管官署訂定並公告之。 職工福利金用於全國性或全省(市)、縣(市)性工會舉辦福利事業,經主管官署備案,得提撥百分之十以內之補助金。
第 6 條
第 8 條
相關函釋
2006-12-13
勞福一字第 0950050025 號函
發給應以直接普遍為原則,擬以提貨券方式發放年節禮品,提貨券係以換 領貨品為限得不視為現金,惟郵政禮券可兌領現金,則視同發放現金,不 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四十
2003-10-20
廢 勞福一字第 0920058095 號令
已廢止
訂定「累積結存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
2003-03-24
勞福一字第 0920016167 號令
訂定「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與「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
1998-03-23
(87)台勞福一字第 010712 號
職工福利委員會自行聘之專職會計幹事之薪津,不得由職工福利金開支
1997-12-27
(86)台勞福一字第 055521 號
職工福利委員會自行聘僱之專任會務人員旅遊補助費,不得由職工福利金 開支
1997-11-24
(86)台勞福一字第 050528 號
公司員工海外考察補助費用可否由職工福利教育獎助項下支應疑義
1995-12-26
(84)台勞福一字第 147228 號
職工福利金不得做為職工投標法拍屋之押標金
1995-10-16
廢 (84)台勞福一字第 132687 號
已廢止
有關財團法人職工福利委員會擬運用歷年累積福利金購買公債疑義
1995-10-02
(84)台勞福一字第 135107 號
職工福利委員會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不可以福利金支付費用
1994-08-13
(83)台勞福一字第 64709 號
歷年累積結餘職工福利金不得辦理公司週年慶祝活動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