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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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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第 一 章 總則
就業服務法 第 1 條
最新修正:
2025-01-20
條文全文
為促進國民就業,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相關函釋
2012-07-24
勞職業字第 1010073004 號函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1、5 條,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 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勞工有所差別待遇,若遭受雇主 不公平對待之申訴機制及裁處應適用本國法律,以達國際人權保障之國家
2011-05-03
職業字第 1000130323 號函
依據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失業給付申請人若提供相關參訓證明,於參加 全日制之職業訓練期間,為利其專心學習以提昇自我工作技能,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得免安排就業促進研習活動
2009-05-04
勞職許字第 0980507139A 號函
居留異動登記,於核發接續聘僱許可函之送達日起 15 日內,檢附相關文 件向當地移民機關辦理居留異動登記
2009-04-02
勞職業字第 0980013851 號函
財團法人主事務所申請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後,其分事務所始得 申請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分支機構設立許可
2009-03-13
勞職許字第 0980505757 號函
醫護人員同時具有機構看護工之資格,基於機構之業務分工、營運運作之 常理,該具有雙重資格之醫護人員得選擇專責從事醫護工作或專責從事機 構看護工作,不得同時兼任醫護工作及機構看護之工作
2007-10-24
職公字第 0960066198 號函
受訓學員如係屬教育部日間正規學制之在校生者,其雖於公假期間參訓, 但因其結訓後仍應返回學校完成學業,故應可認其於參訓期間,身分仍為 學生,自不得認屬失業者身分
2007-01-22
勞職外字第 0950050687 號函
新式國民身分證於 95.12.31 全面換發完畢,舊式國民身分證自 96.01.0 1 日起停止使用,自 96.01.01 日起申請外籍勞工案件,提供身分證資料 者,應使用新式國民身分證辦理
2006-08-31
勞職外字第 0950508580A 號函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不得再向 91.10.01 日起入國工作之越南籍勞工收取或 代收越南國稅,切結書中所載項目為越南服務費或越南國稅者,不得向勞 工代為收取
2006-07-05
勞職規字第 0950506016 號函
以學術交流為由,邀請具學術領域專長之外國專家學者,入國進行與其學 術專長相關之專題或議題演講,入國停留期間在 14 日以下者,無需申請 工作許可
2006-06-20
職業字第 0950024142B 號函
檢送修正後之離職證明書、辦理失業認定離職原因訪談紀錄表、失業認定 離職原因查核作業注意事項、失業認定離職原因查核作業流程圖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