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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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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第 一 章 總則
就業服務法 第 10 條
最新修正:
2025-01-20
條文全文
在依法罷工期間,或因終止勞動契約涉及勞方多數人權利之勞資爭議在調解期間,就業服務機構不得推介求職人至該罷工或有勞資爭議之場所工作。 前項所稱勞方多數人,係指事業單位勞工涉及勞資爭議達十人以上,或雖未達十人而占該勞資爭議場所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 9 條
第 11 條
相關函釋
1992-10-15
(81)台職業字第 025081 號函
關於就業服務法規定: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職務,與參加該項勞資爭議 人員職務不相同者,是否可予推介求職人前往應徵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勞資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