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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13 條
第 二 章 政府就業服務
條文內容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得向雇主收取之。
相關函釋
1992-12-30 (81)台勞職業字第 045890 號函
就業服務法第十三條有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托招考人才所需之 費用得向雇主收取之規定疑義
1992-12-30 (81)台勞職業字第 45890 號函
就業服務法第十三條有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 用得向雇主收取之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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