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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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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第 二 章 政府就業服務
就業服務法 第 14 條
最新修正:
2025-01-20
條文全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求職人及雇主申請求職、求才登記,不得拒絕。但其申請有違反法令或拒絕提供為推介就業所需之資料者,不在此限。
第 13 條
第 15 條
相關函釋
2023-10-17
勞動發就字第 1120515165 號函
事業單位實施減班休息期間辦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才登記,若該職缺與 減班休息職缺不同者,服務機構可提供求才媒合相關服務;若該職缺與減 班休息職缺相同,就業服務機構請先行輔導溝通,若仍欲申請求才,可協 助公開徵才訊息,惟得不主動提供媒合服務
2009-04-30
勞職業字第 0980062615 號函
求職人(雇主)無需親自辦理求職暨開立介紹卡,惟委託他人代辦時,應 提供本人委託書及本人與被委託人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確認身 分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