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政府就業服務

就業服務法 第 14 條

條文全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求職人及雇主申請求職、求才登記,不得拒絕。但其申請有違反法令或拒絕提供為推介就業所需之資料者,不在此限。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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