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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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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第 二 章 政府就業服務
就業服務法 第 18 條
最新修正:
2025-01-20
條文全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其業務區域內之學校應密切聯繫,協助學校辦理學生職業輔導工作,並協同推介畢業學生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及就業後輔導工作。
第 17 條
第 1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