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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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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第 二 章 政府就業服務
就業服務法 第 19 條
最新修正:
2025-01-20
條文全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輔導缺乏工作知能之求職人就業,得推介其參加職業訓練;對職業訓練結訓者,應協助推介其就業。
第 18 條
第 2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