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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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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第 二 章 政府就業服務
就業服務法 第 20 條
最新修正:
2025-01-20
條文全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者,應推介其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第 19 條
第 21 條
相關函釋
2009-04-17
勞職管字第 0980065585 號函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20、40、46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0、21 條及電子簽章法第 2、4 條,家庭看護工作,雙方之服務契約, 應由外國人親自簽名,而不得以電子簽章方式取代傳統簽名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