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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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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第 三 章 促進就業
就業服務法 第 25 條
最新修正:
2025-01-20
條文全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主動爭取適合身心障礙者及中高齡者之就業機會,並定期公告。
第 24 條
第 26 條
相關函釋
2003-03-17
勞保 1字第 0920007925 號函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25、33 條,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 10 日 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 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