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就業服務法
›
第 25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25 條
第 三 章 促進就業
條文內容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主動爭取適合身心障礙者及中高齡者之就業機會,並定期公告。
相關函釋
2003-03-17 勞保 1字第 0920007925 號函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25、33 條,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 10 日 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 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第 24 條
第 26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