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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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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第 三 章 促進就業
就業服務法 第 26 條
最新修正:
2025-01-20
條文全文
主管機關為輔導獨力負擔家計者就業,或因妊娠、分娩或育兒而離職之婦女再就業,應視實際需要,辦理職業訓練。
第 25 條
第 2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