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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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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條
第 四 章 民間就業服務
就業服務法 第 37 條
最新修正:
2025-01-20
條文全文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允許他人假藉本人名義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二、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第 36 條
第 38 條
相關函釋
1995-02-06
廢 (84)勞職業字第 088056 號函
已廢止
關於殘障福利機構、團體從事綜營利性就業服務,可否免申請許可及置符 合規定資格及數額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乙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