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就業服務法
›
第 39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39 條
第 四 章 民間就業服務
條文內容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規定備置及保存各項文件資料,於主管機關檢查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相關函釋
2005-07-05 勞職外字第 0940504123 號函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9、67 條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立就業服務機構向雇主、求職人或外國人收取服務費等費用,應依加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開立及掣給統一發票
2005-06-06 勞職外字第 0940503568 號函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9 條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保存各項文件,備置及保存文件資料,且保存 5 年 ,以供主管機關檢查
1999-02-20 廢 (88)台勞職外字第 0901531 號公告
公告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證照費及各項收費標準表」
1998-02-24 (86)台勞職外字第 050650 號函
仲介公司得向雇主及外勞收取之費用疑義
1997-12-29 (86)台勞職外字第 052437 號函
大陸地區勞務在臺灣地區之廣告及促銷推廣活動,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及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1997-02-25 (86)台勞職外字第 001232 號函
雇主為申請聘僱外籍勞工辦理國內人才招募,未錄用經就業服務中心推介 或測試合格之人才,是否適用就業服務法規定之疑義
← 第 38 條
第 40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