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就業服務法
›
第 45 條
第 五 章 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
就業服務法 第 45 條
最新修正:
2025-01-20
條文全文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第 44 條
第 46 條
相關函釋
2015-06-03
勞動發管字第 1040506634 號函
倘個人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客戶招攬生意,無論其與該機構內部關係 為何,皆視為就業服務法第 64 條第 3 項規定「其他從業人員」,倘生 違法情事,其違法法律效果即歸屬該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另該從業人員係 「因執行業務」而違反同法第 45 條規定時,則其所屬之法人亦應併罰之
2013-01-17
勞職業字第 1020501049 號函
有關允許自然人投標政府機關辦理委任或定作承攬之採購,須具中華民國 國民身分者始得作為投標廠商資格之限制,非屬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定禁止歧視行為規範之範圍,故無本法第 5 條第 1 項之適用
2009-02-02
勞職管字第 0980000258 號函
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就業服務法第 35、45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法相關規定接受雇主或外國人委任,辦理就業 服務事項,始得向雇主或外國人收取服務費用
2008-10-14
勞職管字第 0970079639 號函
行政罰法第 15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40、44、45、57、63、64 條,私立就 業服務機構之董事、有代表權之人、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 職務或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利益為行為,僅具備董事或代表權人之身分 ,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受同一規定罰鍰
2008-05-05
勞職管字第 0970010437 號函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5 條,居間人所促成之契約應為勞動契約,如未促成 外國人與第三人成立勞動契約或係促成外國人與第三人成立勞動契約以外 之契約者,則尚未構成規定
2006-06-05
勞職外字第 0950024819 號函
民法第 565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45、64 條,以發生結果為要件,以媒介 之當事人雙方成立契約為必要,惟契約成立後,是否確有外國人非法為他 人工作之事實,則非所問
2006-04-13
勞職外字第 0950503528 號公告
為達成行政院強化治安會報有關加強預防及查緝行蹤不明外籍勞工具體作 為,各縣 (市) 政府處理就業服務法第 63 條等規定罰鍰案件之方針
2005-10-25
廢 勞職外字第 0940507697 號公告
已廢止
訂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受理雇主聘僱第二類外國人申請案之處理期間相關 事項
2004-04-13
廢 勞職外字第 0930202783 號公告
已廢止
公告有關受理雇主聘僱第二類外國人申請案親自送件、取件相關事項
2004-03-10
勞職外字第 0930202196 號公告
廢止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台八十九勞職外字第○二一八三二八號公告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