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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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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條
第 五 章 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
就業服務法 第 44 條
最新修正:
2025-01-20
條文全文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第 43 條
第 45 條
相關函釋
2018-11-27
勞動發管字第 1070507378 號函
在不影響本國人工作機會情況下,勞動部彙整意見後,如符合附表所列情 形之行為,尚非屬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規定範疇,無須申請工作許可,倘 不在附表列舉範圍,仍依勞職外字第 0950502128 號函釋及個案事實認定
2014-03-18
勞動發管字第 1030004951 號函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 年 4 月 27 日勞職外字第 0960503483 號令 釋意旨,就業服務法第 63 條第 1 項所定「5 年內再違反」,應係指違 反同一條款規定;而非第 1 次與第 2 次係分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4 條及第 57 條第 1 款之不同規定
2013-01-17
勞職業字第 1020501049 號函
有關允許自然人投標政府機關辦理委任或定作承攬之採購,須具中華民國 國民身分者始得作為投標廠商資格之限制,非屬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定禁止歧視行為規範之範圍,故無本法第 5 條第 1 項之適用
2012-09-03
勞職管字第 1010511661 號函
雇主對前來應徵之外國人如已盡其注意義務,得免其疏失之責,惟個案之 情狀不同者,仍不得一概而論,另審酌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與非法聘 僱外國人工作之可責性相當,雇主自應查核該等人員是否為得合法在臺工 作外國人
2008-10-14
勞職管字第 0970079639 號函
行政罰法第 15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40、44、45、57、63、64 條,私立就 業服務機構之董事、有代表權之人、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 職務或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利益為行為,僅具備董事或代表權人之身分 ,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受同一規定罰鍰
2006-09-22
勞職外字第 0950509488 號函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4、57 條,實施職業訓練應於核准之工作地點辦理外 籍勞工許可工作之職業訓練,核准以外之工作地點辦理職業訓練,且涉及 一定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恐有違法之嫌
2006-06-20
勞職外字第 0950505525 號函
依據民法第 489 條、就業服務法第 44、56、57、63 條及雇主聘僱外國 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5 條,若雇主以書面委託人力仲介公司代為安置外 籍勞工,則人力仲介公司應受任事務,不得使該外籍勞工從事工作
2006-04-13
勞職外字第 0950503528 號公告
為達成行政院強化治安會報有關加強預防及查緝行蹤不明外籍勞工具體作 為,各縣 (市) 政府處理就業服務法第 63 條等規定罰鍰案件之方針
2005-10-25
廢 勞職外字第 0940507697 號公告
已廢止
訂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受理雇主聘僱第二類外國人申請案之處理期間相關 事項
2005-07-12
勞職外字第 0940032493 號函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4、48、57 條,外國人來華從事賣春行為,賣春行為 本身非屬就業服務法規範事項,外國人來華從事賣春行為,於入出國及移 民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法令已有所規範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