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第 43 條

條文內容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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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留學生與僑生要先有工作許可,非寒暑假每週最多二十小時

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五十條的外國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原則上要先取得工作許可;除寒暑假外,每星期工作時間最長二十小時,許可有效期間最長一年。

居留證、學生證或依親身分不能一概視為同一種工作權

外國人在臺工作是否需雇主申請、本人申請或依法免申請,取決於身分類別與法律;單看居留證或學生證不能判斷可否在餐廳工作,也不能沿用前一份許可。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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