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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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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
第 五 章 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
就業服務法 第 42 條
最新修正:
2025-01-20
條文全文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第 41 條
第 43 條
相關函釋
2021-09-13
勞動發管字第 11005117021 號函
補充勞動發管字第 1070507378 號函附表內各項行為列舉之態樣
2018-11-27
勞動發管字第 1070507378 號函
在不影響本國人工作機會情況下,勞動部彙整意見後,如符合附表所列情 形之行為,尚非屬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規定範疇,無須申請工作許可,倘 不在附表列舉範圍,仍依勞職外字第 0950502128 號函釋及個案事實認定
2013-01-17
勞職業字第 1020501049 號函
有關允許自然人投標政府機關辦理委任或定作承攬之採購,須具中華民國 國民身分者始得作為投標廠商資格之限制,非屬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定禁止歧視行為規範之範圍,故無本法第 5 條第 1 項之適用
2009-05-19
勞職許字第 0980507615 號函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2、46 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 ,雇主如有特殊需要應舉辦甄選測驗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原則進行 審查,以保障本國勞工之就業權益
2009-03-31
勞職管字第 0980506261 號函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政府相關部門、單位執行有關公共工程、研究計畫及 其他預算所需人力,應優先僱用本國勞工,以振興國內經濟,並落實就業 服務法保障國人就業權益之立法意旨
2008-12-06
勞職許字第 0970503915 號函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2、48、54、57、67 條,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 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 安定
2006-02-09
勞職外字第 0950004402 號函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邀請中國大 陸專業人士組團來臺參展、參觀及服裝設計師、模特兒來臺舉行兩岸設計 師及模特兒展演觀摩會,如符合專案申請入臺,應檢具相關文件向內政部 申請許可
2005-10-25
廢 勞職外字第 0940507697 號公告
已廢止
訂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受理雇主聘僱第二類外國人申請案之處理期間相關 事項
2005-01-18
勞職外字第 0930063621 號函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2、43、46、49~51、78 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 3 條、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1、95、17、17-1 條,申請獲准核發工作許可 後始得在臺工作或演講
2004-04-23
勞職規字第 0930201835 號
關於外國人入國從事佈達教義、傳道、弘法行為是否須依就業服務法之規 定申請許可乙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