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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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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1 條
第 五 章 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
就業服務法 第 48-1 條
最新修正:
2025-01-20
條文全文
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前項講習之對象、內容、實施方式、受委託辦理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8 條
第 4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