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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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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條
第 五 章 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
就業服務法 第 49 條
最新修正:
2025-01-20
條文全文
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駐華各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向外交部申請許可;其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外交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8-1 條
第 50 條
相關函釋
2005-01-18
勞職外字第 0930063621 號函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2、43、46、49~51、78 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 3 條、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1、95、17、17-1 條,申請獲准核發工作許可 後始得在臺工作或演講
2000-07-01
(89)台勞職外字第 0024529 號
外籍配偶在華工作權
2000-06-16
(89)台勞職外字第 0214504 號函
領有居留證之外籍人士在華如何申請聘僱許可
2000-03-20
(89)台勞職外字第 0218967 號函
大陸地區配偶取得外國國籍者,在台期間可否享有工作權
2000-01-19
(88)台勞職外字第 0056180 號
外籍教師聘僱期滿後如無繼續聘僱必要時,其聘僱關係究依就業服務法第 四十九條規定意旨或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消滅之適用疑義
1999-04-06
(88)台勞職外字第 011768 號函
「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第六條後段所謂展延期間最長為 一年,惟如已申請展延一次,且展延期間達一年,是否許可續申請展延疑 義
1999-03-30
(88)台勞職外字第 011956 號函
有關報紙報導部分洋女婿反映法令規定洋女婿不可工作以及洋女婿工作證 很難申請疑義
1999-02-20
(88)台勞職外字第 0904590 號公告
公告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廿日起受理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工作
1998-10-19
(87)台勞職外字第 0903476 號書函
與中華民國國民結婚之外國人在華工作等相關問題
1998-07-30
廢 (87)台勞職外字第 0901477 號
已廢止
補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四月二日台 (87) 勞職外字第○九○○九 三○號規定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