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

就業服務法 第 50 條

條文全文

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 一、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 二、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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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說明

外國留學生與僑生要先有工作許可,非寒暑假每週最多二十小時

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五十條的外國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原則上要先取得工作許可;除寒暑假外,每星期工作時間最長二十小時,許可有效期間最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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