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

就業服務法 第 57 條

條文全文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相關函釋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白話說明

外籍員工須有合法許可,且不得任意改工作或地點

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申請聘僱的外國人,也不得指派從事許可以外工作;特定類別變更工作場所須依法申請。

居留證、學生證或依親身分不能一概視為同一種工作權

外國人在臺工作是否需雇主申請、本人申請或依法免申請,取決於身分類別與法律;單看居留證或學生證不能判斷可否在餐廳工作,也不能沿用前一份許可。

白話說明為本站編輯整理,屬一般性說明,非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