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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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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條
第 五 章 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
就業服務法 第 62 條
最新修正:
2025-01-20
條文全文
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 對前項之檢查,雇主、雇主代理人、外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61 條
第 63 條
相關函釋
2011-02-01
勞職管字第 1000509138 號函
核釋有關雇主、外國人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檢查」及「裁罰」之管轄機 關認定原則,如在本函送達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已依規定管轄尚 未結案案件,則請依管轄恆定原則續以辦結,不得再依本函規定移送至其 他管轄機關辦理之
2006-01-05
勞職規字第 0950501012 號函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 (外國 專業人員) 之管理及檢查案件管轄機關相關認定原則
2005-12-30
勞職外字第 0940066790 號函
勞委會刻研議全面檢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外勞業務檢查員業務狀況 及人力配置情形,當視各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外勞人數、雇主家數等 情況,適時調整外勞業務檢查員之補助員額,以加強落實各直轄市、縣市 外勞生活管理、人力仲介公司之檢查業務
2005-09-08
廢 勞職外字第 0940501990 號函
已廢止
重申就業服務法所定外國人工作之管理及檢查案件之管轄機關相關認定原 則
2001-03-05
(90)台勞職外字第 0220172 號書函
修正發布「違反就業服務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
2000-09-05
廢 (89)台勞職外字第 0215830 號函
已廢止
外籍勞工可否於本國各公私立醫院擔任看護工疑義
2000-07-11
(89)台職外字第 0214890 號
有關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所指之「工作」疑義及本會適用法規所為釋示 之拘束力
2000-05-19
(89)台勞職外字第 0214065 號函
夫妻一方所申請聘僱之外籍勞工於他方 (夫或妻) 所開設之商店工作,是 否違反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2000-03-27
(89)台勞職外字第 0216090 號函
國外雇主僱用勞工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該勞工於國內之就業行為,是否 需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規範
2000-03-09
(89)台勞職外字第 031881 號函
外勞辦理重入境未返回雇主處,旋失去蹸跡,嗣其返國之旅費及收容費用 是否應由雇主負擔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