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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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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條
第 六 章 罰則
就業服務法 第 69 條
最新修正:
2025-01-20
條文全文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四十五條規定。 二、同一事由,受罰鍰處分三次,仍未改善。 三、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
第 68 條
第 70 條
相關函釋
2005-12-29
勞職外字第 0940509826 號函
有關各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處理就業服務法第 63 條至第 68 條及第 7 5 條規定之罰鍰案件,參考說明事項辦理
2003-06-30
勞職外字第 0920205150A 號令
關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向雇主或外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 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處罰規定
1999-02-20
(88)台勞職外字第 0904590 號公告
公告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廿日起受理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工作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