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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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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條
第 六 章 罰則
就業服務法 第 72 條
最新修正:
2025-01-20
條文全文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有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二、有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 三、有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有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 五、違反第六十條規定。
第 71 條
第 73 條
相關函釋
2025-08-01
勞動發管字第 1140511880 號函
勞動部就「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1 條規定,因特殊情形 無法於 60 日完成轉換雇主之外國人,得延長轉換雇主期限之情形及作業 流程相關說明
2019-10-22
勞動發管字第 10805074521 號函
勞動部就保障雇主及移工權益,懷孕移工於受聘僱期間,應注意禁止單方 終止聘僱關係、雇主得聘僱新移工等事項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之說明
2019-10-22
勞動發管字第 1080507452 號函
勞動部就移工受聘僱期間懷孕及其後續工作權益等,應注意禁止單方終止 聘僱關係、移工得終止聘僱轉換雇主、雇主得聘僱新移工、移工安置等事 項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之說明
2017-05-04
勞動發管字第 1060503935 號函
雇主如未依法全額給付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外籍勞工工資,涉同時違反勞動 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應按勞動基準 法規定裁處,但其罰鍰不得低於就業服務法最低額;如為非適用勞動基準 法勞工,則按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處以罰鍰
2016-02-15
勞動發管字第 1040512600 號函
勞動部為避免雇主藉履行契約之義務責任,指派製造業外籍勞工從事許可 以外工作或非法為他人從事工作,訂定製造業外籍勞工工作延伸規範說明
2011-07-26
勞職管字第 1000074094 號函
核釋為提昇外籍看護工之照護品質,外籍看護工來臺前,應須在當地完成 90 小時之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並據以作為申請入國簽證所需之專長證 明,為免有礙整體外勞之管理,因此,外籍看護工入國後,雇主不得再安 排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從事訓練之
2011-05-19
勞職管字第 1000500157 號函
核釋雇主疑似違法或其違規行為得依法限期改善,且未達廢止招募及聘僱 許可程度之情形,主管機關為保障外國人工作權益,外國人得以存證信函 單方終止聘僱關係,而主管機關得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先行廢止該外國 人聘僱許可,再依同法第 59 條之規定,核准該外國人轉由其他雇主接續 聘僱之
2011-01-05
勞職管字第 0990033781 號函
核釋雇主得以製造業中具有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之產業申請聘僱外籍勞工 ,但雇主如於聘僱引進外籍勞工入國後,將其指派至工作許可以外之地點 (含國外)從事工作者,則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笫 57 條第 4 款規定,同 時得依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處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 鍰之
2009-01-22
廢 勞職許字第 0980504588 號函
已廢止
外國人應自核准轉換或廢止聘僱許可之日起 60 日內辦理轉換作業,惟符 合特殊情形者可申請延長轉換作業期限
2009-01-12
勞職管字第 0980504957 號函
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3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40、57 、67、72 條,為保障外籍勞工獲得工資完全給付之目的,適用對象為聘 僱外籍勞工之雇主,若有代扣服務費等非屬法定規定費用之情事,視違法 情節輕重處罰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