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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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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條
第 六 章 罰則
就業服務法 第 71 條
最新修正:
2025-01-20
條文全文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第 70 條
第 72 條
相關函釋
2005-12-29
勞職外字第 0940509826 號函
有關各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處理就業服務法第 63 條至第 68 條及第 7 5 條規定之罰鍰案件,參考說明事項辦理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