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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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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第 二 章 調解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16 條
最新修正:
2021-04-28
條文全文
調解委員會應指派委員調查事實,除有特殊情形外,該委員應於受指派後十日內,將調查結果及解決方案提報調解委員會。 調解委員會應於收到前項調查結果及解決方案後十五日內開會。必要時或經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者,得延長七日。
第 15 條
第 1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