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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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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2 條
第 一 章 總則
條文內容
勞資雙方當事人應本誠實信用及自治原則,解決勞資爭議。
相關函釋
2000-09-19 (89)台勞動三字第 0040253 號函
有關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對象、職業災害處罰對象與申請調解對象疑義
1985-09-14 (74)台內勞字第 347040 號函
勞工工作能否勝任之認定發生爭議,得由勞資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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