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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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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第 一 章 總則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3 條
最新修正:
2021-04-28
條文全文
本法於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以下簡稱雇主團體)與勞工或工會發生勞資爭議時,適用之。但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者,不適用之。
第 2 條
第 4 條
相關函釋
2011-12-27
勞資 3字第 1000127140 號函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 條及工會法第 35 條,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 提起行政救濟之範圍,若屬行政處分性質即不適用,認定疑義時,應會同 當地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研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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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主題
勞資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