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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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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條
第 三 章 仲裁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36 條
最新修正:
2021-04-28
條文全文
勞資爭議當事人於仲裁程序進行中和解者,應將和解書報仲裁委員會及主管機關備查,仲裁程序即告終結;其和解與依本法成立之調解有同一效力。
第 35 條
第 37 條
相關函釋
1988-07-20
(77)台勞資三字第 15390 號函
勞資爭議調解 (仲裁) 委員,參加調解 (仲裁) 及經辦調解 (仲裁) 事務 之人員,如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廿三條、第卅六條之規定時,應如何處 理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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