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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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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條
第 五 章 爭議行為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53 條
最新修正:
2021-04-28
條文全文
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雇主、雇主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工會得依本法為爭議行為。
第 52 條
第 54 條
所屬主題
勞資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