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八 章 附則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64 條

條文全文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經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成立者,其效力依該條例之規定。 權利事項勞資爭議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依仲裁法所為之仲裁,其效力依該法之規定。 第八條之規定於前二項之調解及仲裁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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