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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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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1 條
第 三 章 保險費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4-1 條
最新修正:
2026-01-21
條文全文
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依前項規定逕行調整之投保薪資,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
第 14 條
第 14-2 條
相關函釋
2011-03-08
勞保 1字第 1000140032 號函
參照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倘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 另有工作,且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於職業工會或漁會參加勞工保險,惟 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固得請領失業給付,然為避免被保險 人意圖同時領取失業給付及勞保年資所生利益,仍應就個案事實查明其工 作所得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