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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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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2 條
第 三 章 保險費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4-2 條
最新修正:
2026-01-21
條文全文
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加保,其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但最低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適用之等級。
第 14-1 條
第 15 條
相關函釋
2014-04-03
勞動保 2字第 1030140112 號函
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之 2 所稱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加保 之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在公司、行號係指實際從事勞動對外代表公司或 商業登記之負責人
2011-03-25
勞保 2字第 1000007115 號書函
人民團體之無給職理事長,就其選任方式、未獲勞務對價等情觀之,核非 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或受聘用之職員,而不得與該團 體所僱用之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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