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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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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第 一 章 總則
勞工保險條例 第 2 條
最新修正:
2026-01-21
條文全文
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第 1 條
第 3 條
相關函釋
2008-04-02
廢 勞保 3字第 0970140123 號函
已廢止
已領取老年給付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者,再受任為委任經理人或受僱 工作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
2001-06-27
廢 (90)台勞保三字第 0025940 號函
已廢止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參訓學員,其於受訓期間得由訓 練機構為其辦理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
2001-05-11
廢 (90)台勞保一字第 0021116 號函
已廢止
請領勞工保險失業給付並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職業訓練者,其於結訓後 仍未能就業時,得依規定繼續請領失業給付,惟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 月數以六個月為限
2001-04-03
(90)台勞保三字第 0014422 號函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從事多種工作,由其中一個職業工會辦理 參加勞保,其發生災害之工作,仍須屬為其加保之工會會員工作範圍,始 得予以勞保職業災害給付
1996-04-25
臺 85 勞安 3字第 107981 號函
被保險人以宿舍為日常居住處所,因星期例假或國定假日下班後直接回家 ,或假日結束後重返公司上班,於必經途中發生事故,應屬職業災害
1995-10-14
廢 (84)台勞安三字第 137443 號函
已廢止
勞工於工作時間遭殺傷,此係加害個人之犯罪行為,非屬職業災害之認定 範圍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