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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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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第 一 章 總則
勞工保險條例 第 3 條
最新修正:
2026-01-21
條文全文
勞工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第 2 條
第 4 條
相關函釋
2009-04-17
勞保 2字第 0980140210 號函
投保單位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規定,為外國籍勞工辦理加、退保
1960-09-07
臺內勞字第 37733 號
職工福利會經辦之診療所非為營業行為可免稅捐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