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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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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第 一 節 通則
勞工保險條例 第 21 條
最新修正:
2026-01-21
條文全文
(本條已刪除)
(刪除)
第 20-1 條
第 21-1 條
相關函釋
2009-07-24
勞保 2字第 0980140303 號函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於請領保留年資之養老給付後死亡,該給付由其當序 受領遺囑津貼人承領者,依據 98.01.01 修正施行前之勞工保險條例第 2 1 條第 2 項規定,不得再申請任何喪葬津貼及遺囑津貼
2003-04-29
廢 勞保二字第 0920017325 號函
已廢止
被保險人死亡後,無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所定之遺屬者,給予負責埋 葬人十個月喪葬津貼
1998-11-24
廢 (87)台勞保二字第 053005 號函
已廢止
被保險人於申請殘廢給付後死亡,如僅遺有孫子女兄弟、姊妹,依照勞工 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承領殘廢給付,應以專受被保險人扶養者為限
1998-03-09
廢 (87)台勞保二字第 007055 號函
已廢止
勞保被保險人死亡時,無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所定之遺囑者,得按被 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負責埋葬人十個月喪葬津貼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