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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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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1 條
第 一 節 通則
勞工保險條例 第 20-1 條
最新修正:
2026-01-21
條文全文
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 前項得請領失能給付之對象、職業病種類、認定程序及給付金額計算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0 條
第 21 條
相關函釋
2023-07-06
勞動保 3字第 1120157812 號函
被保險人前已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20-1 條規定領取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 ,嗣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因職業病致死亡,其遺屬依該法 第 78 條規定請領死亡津貼者,僅得請領死亡津貼扣除已領取失能給付金 額之差額
2012-11-06
勞保 3字第 1010140445 號函
勞工於離職退保後始診斷確定罹患職業病,於領取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 後,因同一疾病死亡,其遺屬不得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請領家屬補助
2003-04-08
廢 勞保 2字第 0920019528 號書函
已廢止
有關勞工被保險人殘廢給付請求權時效以殘廢診斷書記載之審定殘廢日期 為準,其審定殘廢日期係醫師經診斷為實際殘廢之日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