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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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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第 一 節 通則
勞工保險條例 第 20 條
最新修正:
2026-01-21
條文全文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第 19 條
第 20-1 條
相關函釋
2026-01-20
勞動保 2字第 1150157516 號函
勞動部就被保險人因個人隱私,自行請領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涉及勞工保 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3 條第 2 項等相關規定,及被保險人隱私保障作法 之相關說明
2022-06-28
勞動保 3字第 1110150332A 號函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為職災保險制度銜接,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 致失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請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由保 險人依同法第 48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63 條規定,以診斷為實際永久失 能之當日逕予退保者,其保險效力已告終止,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不得依 同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2022-06-28
勞動保 3字第 1110150332 號函
勞動部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嗣後 離職退保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因普通傷病事故請領終身無工作能力 之失能給付,且經保險人逕予退保者,涉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27 條第 2 項等規定之適用說明
2021-03-29
勞動保 2字第 1100140140 號書函
被保險人退保後 1 年內領取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傷病給付者,其後 請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時,原已領取之傷病給付不予收回;若為 領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後始請領傷病給付者,不得再依勞工保險 條例第 20 條請領傷病給付
2010-06-23
勞保 2字第 0990140253 號函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有效期間請領身心障 礙年金給付併計勞保年資,其復於退保後一年內死亡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 第 20 條規定,勞工保險死亡給付應如何發給疑義
2009-11-04
勞保 2字第 0980140438 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退保後一年內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失 能,領取非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後請領老年給付時,不得收回其原 已領取之失能給付。但領取老年給付後始請領失能給付者,其失能給付則 應不予給付
2005-12-06
勞保 2字第 0940068245 號函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 1 年內因疾病導致住院診療、 診斷殘廢或死亡者,應依保險有效期間之診療紀錄,核發相關保險給付
2005-04-26
勞保 2字第 0940021205 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因傷病進行診療,於保險效力停止一年 內,仍得就同一傷病致殘廢或死亡,核發殘廢或死亡給付
2002-08-09
勞職業字第 0910204555 號
有關永續就業工程計畫及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進用人員發生職業傷害之處理 原則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90.10.30 台九十勞職業字第 0201767 號函有關永續就業工程計畫進用人員發生職業傷害之處理原則不予適用 )
2001-12-12
廢 (90)台勞保二字第 0055800 號函
已廢止
勞保被保險人退保後死亡補領差額規定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