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有勞保的人過世,喪葬津貼、遺屬年金和遺屬津貼怎麼領?
要先分成三筆。被保險人在勞保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死亡,支出殯葬費的人可申請5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喪葬津貼;如果沒有符合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條件的遺屬,才提高為10個月。符合順位與身分條件的遺屬可申請每月遺屬年金;死者在2009年1月1日前已有勞保年資時,遺屬另可在年金與一次遺屬津貼間擇一,核付後不能改選。
先確認死亡原因與當時的勞保狀態
普通傷病、在勞保有效期間死亡
這是本頁的主要情況。死者自己是勞保被保險人,並在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因非職業原因死亡,才進入勞保本人死亡給付。支出殯葬費的人與符合條件的遺屬,申請的項目不同。
退保後一年內因同一傷病死亡,可能仍有保障
如果傷病事故發生在勞保有效期間,退保後一年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的疾病死亡,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仍可能承接死亡給付。要用原事故與死亡原因的醫療證明核對,不能只看死亡日在退保後就直接排除。
職災死亡改走職災保險規則
111年5月1日以後發生的職災死亡,原則上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更早事故及已提出申請的案件另有過渡規定。本頁的5個月、1.55%與10/20/30個月,不可直接套到新制職災死亡。
已在領老年或失能年金,仍可能留下遺屬年金
退保後於領取勞保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期間死亡,或勞保年資滿15年且已符合特定老年給付資格、尚未請領前死亡,符合條件的遺屬仍可能請領遺屬年金;但計算方式不是在保期間死亡的年資乘1.55%。
喪葬津貼先看有沒有符合條件的遺屬
一般是5個月
由實際支出殯葬費的人申請,按死者死亡當月起前6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5個月。這筆不是按實際喪葬收據逐元核銷,也不要求申請人自己有勞保。
沒有合格遺屬或根本沒有遺屬,才是10個月
如果死者沒有遺屬,或遺屬不符合遺屬年金與遺屬津貼的請領條件,支出殯葬費的人可按同一平均月投保薪資申請10個月。不能只因家人不想領、尚未送件或彼此協議,就自行把5個月改成10個月。
喪葬津貼與遺屬給付是不同項目
喪葬津貼處理殯葬支出,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處理法定遺屬保障。符合各自條件時,喪葬津貼與一種遺屬給付可以分別申請;死者有2009年前勞保年資、同時具備年金與一次津貼選項時,兩者只能擇一,不是三筆全部相加。
遺屬年金不是所有家人都能領
先看法定順位
順序是: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受扶養的孫子女、受扶養的兄弟姊妹。前一順位存在且符合條件時,後一順位原則上不能請領;第一順位全不符合或有法定特殊情形時,父母才可能遞補。
同一親屬稱謂還要再過資格門檻
配偶要依年齡、婚姻期間、收入、謀生能力或扶養合格子女等條件核對;子女則看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或25歲以下仍在學且收入未超過門檻。父母與祖父母通常要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在保期間死亡:最高60個月平均薪資乘年資乘1.55%
遺屬年金使用年金給付的平均月投保薪資,原則上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平均;再乘上保險年資及1.55%。算出的每月金額不足3,000元,以3,000元發給。和喪葬津貼使用死亡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基礎不同。
同順位有兩人以上可加計
同一順位有2名以上合格遺屬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這是同順位合格遺屬的加計,不是把不同順位都列入,也不是每個人各領一份完整年金。
領年金後死亡或符合特定老年資格者,改用半數公式
死者原已領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或年資滿15年且符合特定老年給付資格而尚未領取時,遺屬年金按原失能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的半數發給,再看最低保障與同順位加計。
2009年前有勞保年資,才有一次遺屬津貼選項
有舊年資才能在年金與一次津貼間選
死者在98年1月1日前已有勞保年資,遺屬除了依現行條件請領年金,也可能選擇一次遺屬津貼,而且不受遺屬年金的年齡、收入等資格門檻限制。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送件前要先比較。
一次津貼按總年資分10、20或30個月
普通傷病死亡時,勞保年資合計未滿1年發10個月;滿1年未滿2年發20個月;滿2年以上發30個月。計算基礎是死亡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不是遺屬年金使用的最高60個月平均。
不要只比第一個月與一次總額
年金會涉及符合資格的期間、停發原因、同順位人數與長期保障;一次津貼則核付後不能改。先向勞保局取得兩種方案的正式試算,再由當序遺屬依實際家庭狀況選擇。
送件前把申請人、文件與期限分開整理
喪葬津貼要證明誰實際支出
通常要準備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死亡證明或相驗證明、相關戶籍謄本,以及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或證明;若支出者同時是當序遺屬,官方程序列有以切結書替代支出證明的情形。
遺屬年金依資格補不同證明
除死亡及戶籍資料外,以在學資格申請者要附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主張無謀生能力、受扶養或境外身分時,也有相應文件與定期查核。配偶的戶籍資料要能看出結婚日期。
書面申請原則上要投保單位蓋章
官方請領手續說明,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原則上應洽投保單位蓋章;投保單位歇業、解散等無法蓋章,或符合第20條等列明情形時,才可說明原因自行請領。可郵寄或送件至勞保局。
請求權原則上是5年
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的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家屬資格、順位或文件尚有疑問時,仍應及早向勞保局確認,不要等到期限邊緣。
情境示範
普通疾病死亡,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40,100元
情境:被保險人在勞保有效期間因普通疾病死亡,勞保局核定死亡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0,100元;另有符合條件的配偶。
- 有合格遺屬,所以喪葬津貼先用5個月,不是10個月。
- 40,100元乘以5個月,等於200,500元。
- 由實際支出殯葬費的人申請;配偶的遺屬年金另依年金基礎與資格計算。
結果:在支出證明與其他文件均符合時,本例喪葬津貼試算為200,500元。
提醒:這只示範喪葬津貼;遺屬年金不是再拿40,100元直接乘固定月數。
在保期間死亡,年金平均月投保薪資40,100元、年資20年
情境:死者在勞保有效期間死亡,勞保局核定年金用平均月投保薪資為40,100元,保險年資正好20年,只有1名符合條件的當序遺屬。
- 40,100元乘以20年,等於802,000元。
- 802,000元乘以1.55%,等於12,431元。
- 只有1名同順位遺屬,本例不加計25%或50%。
結果:在其他資格持續符合時,本例每月遺屬年金試算為12,431元。
提醒:年資有畸零月數、同順位多人、停發條件或死者原領年金時,應由勞保局依完整紀錄重算。
先確認這些事
- 死亡日期、死亡原因,以及死亡時勞保仍有效或是否符合退保後一年內同一傷病的延續保障。
- 死者死亡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以及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 完整勞保年資,特別是98年1月1日前是否已有保險年資。
- 誰實際支出殯葬費、付款單據、死亡證明及完整戶籍資料。
- 遺屬的法定順位、年齡、婚姻期間、在學、工作收入、謀生能力與受扶養事實。
- 死者是否已領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或年資滿15年且已符合特定老年給付資格但尚未請領。
- 同一死亡事故是否另有人準備申請家屬死亡給付、職災死亡給付或其他互斥項目。
這些情況先不要直接套用
死亡和工作事故或職業病有關
先做:不要直接套用本頁普通死亡給付金額。
找誰:先確認事故日期及職災保險適用法規,再由勞保局比較職災死亡給付與過渡規則。
有人主張沒有合格遺屬,所以喪葬津貼應發10個月
先做:不要只靠家庭口頭協議或尚未送件就認定。
找誰:列出所有法定順位遺屬與資格,由勞保局確認是否真的無人符合年金或津貼條件。
死者在2009年前已有勞保年資,要選年金或一次津貼
先做:核付後不能變更,不要只看眼前總額就送件。
找誰:先取得兩案試算,核對當序遺屬人數、可能領取期間、停發條件與家庭現金需求。
後順位親屬想先領,或第一順位有人失聯、放棄、在國外
先做:不要自行跳過順位。
找誰:第65條只在列明情況及文件符合時讓第二順位父母遞補,先交由勞保局確認。
收養未滿6個月、境外文件、無戶籍或扶養事實有爭議
先做:不要只用一般戶籍謄本流程判定合格。
找誰:依勞保局要求補親屬關係、驗證、中譯、扶養或監護文件。
先分普通死亡、職災死亡,再分喪葬與遺屬項目
死亡原因、保險效力、舊年資、遺屬順位及資格,任何一項不同都會改變給付。特別是2009年前有勞保年資的擇領,核付後不能改;先拿完整投保與家庭資料請勞保局正式試算。